一名中国籍男子申请永久居留,被移民部质疑其配偶在较早前登陆加拿大时,未有申报与他的婚前同居关系,最终拒绝其申请。华汉解释指两人在正式结婚前虽已住在同一居所,但不存在“事实伴侣”关系,他质疑移民官对“事实伴侣”的定义分析得不彻底,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复核,成功获法官采信,裁定其复核得直。
一名中国籍男子循“加拿大配偶或同居伴侣”类别申请永居,被移民部质疑其配偶在较早前申请永居及获批后登陆加拿大时,均未有申报与他的关系,最终拒绝其申请。华汉解释指两人在正式结婚前虽已住在同一居所,但不存在事实伴侣关系,质疑移民官的分析不合理,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复核获裁定得直。
中国公民刘晓轩(音译,Xiaoxuan Liu)于2022年7月循“加拿大配偶或同居伴侣”(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in Canada )类别申请成为永久居民,由其配偶冷爱迪(音译,Aidi Leng)作为担保人,两人于2022年6月26日正式结婚。
移民部官员其后向刘晓轩发出“程序公平信函”,指刘晓轩及冷爱迪自2020年12月起以事实伴侣关系(conjugal relationship)住在同一居所,意味着两人从2021年12月起已成为同居伴侣,但冷爱迪在自己的永居申请和以永居身分登陆加拿大时,均没有申报与刘晓轩的关系,反而表示处于单身而且没有任何受养人。
移民官担心,根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条例》(IRPR),刘晓轩可能是未有被申报的家庭成员。
联邦法官指移民官对于申请人及担保人早已存在事实伴侣关系的分析,几乎完全集中于共同居住的单一因素。(资料图片)
刘晓轩在回复信函时提交新的文件及材料,表明与冷爱迪在正式结婚前并非处于事实伴侣关系,而且在冷爱迪获得永居身分时,两人也不符合同居伴侣的定义。
移民官在收到答复后再度审视所有资料,但仍然得出结论认为刘晓轩是被排除在外的家庭成员,最终在去年1月26日发信拒绝其永居申请。刘晓轩质疑移民官决定不合理,因此入禀联邦法院提出司法复核。
联邦法官吴瑶瑶(Avvy Yao-Yao Go)表示,IRPR中“家庭成员”定义包括申请人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同居伴侣”定义为两人处于事实伴侣关系并同居至少一年,虽然法例中未有为“事实伴侣”进行定义,但加拿大最高法院列出了被普遍接受的特征,包括同居、性行为、个人行为、服务、社会活动、经济支援、孩子及社会看法,有关要素可能以不同程度存在,并非所有要素都是认定事实伴侣关系所必须。
根据移民部“全球个案管理系统”资料,刘晓轩提交的文件显示与冷爱迪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在中国一同居住,然后自2020年12月起于加拿大住在同一居所,两人分别于2017年在中国及2021年12月15日在加拿大签署联合租约,后者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此外,申请人提供一封证明信,由地产经纪确认于2022年3月15日购买一处房屋;另有道明银行帐户文件显示,两人于2021年5月27日开设联名帐户,并附上2022年起的月结单。
法官认为移民官未充分评估证据
移民官在注释中表示:“我认为在冷爱迪以永居身分登陆加拿大之前,刘晓轩与冷爱迪已经满足事实伴侣关系的定义,他们很有可能共享睡眠安排、个人行为、服务、社交活动、财务支援,社会看法也认为两人是一对伴侣,但冷爱迪在申请永居或登陆时均未有向移民部申报刘晓轩为其配偶,因此根据IRPR我认为刘晓轩是被排除在外的家庭成员。”
法官指移民官对于刘晓轩及冷爱迪存在事实伴侣关系的分析,几乎完全集中一个因素,即两人于中国和加拿大的不同时期均住在同一居所,“虽然移民官曾提到一些其他因素,但纪录显示该官员几乎没有对所有其他因素进行任何分析,也没有提及申请人关于这些因素的任何证据。”
法官举例指,移民官没有解释如何透过申请人及担保人的个人行为或共享服务得出两人处于事实伴侣关系的结论,“在提及房屋购买和联名租赁协议时,移民官没有提及该房屋是以担保人的个人名义购买,而联合租约自2022年1月起才生效,在此之前两人没有任何联合租约。”
法官指在本案中申请人向移民官提交证据,强调虽然与担保人共用同一个居所,但他们并不存在事实伴侣关系,申请人还指出与担保人在结婚前并未承诺建立永久的配偶关系,两人不被社区或家人视为配偶,他们没有孩子,也不会分享财务状况或互相提供支援。
法官表示,虽然移民官有权权衡证据并根据评估得出结论,但官员未能妥善处理申请人的证据,也未能就如何根据案例标准分析及评估证据提供任何解释,导致作出拒绝刘晓轩永居申请的决定存在不充分理由,因此批准司法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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